2021年5月27日,周某与**影业公司签订《院线电影<*****>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电影《*****》项目版权估值为5亿元,其为院线电影《*****》的发行收益份额投资方之一,周某向**影业公司支付电影收益权款项共计15万元,享有该项目发行净收益权比例0.03%。(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1年5月27日,周某按约履行了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影业公司亦应将影片上映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所有票房收益纯利润及非票房收益按照其所占收益权比例及时足额支付给周某。
后涉案影片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国大陆上映,累计票房14.77亿元,但**营业公司一直未向周某支付投资收益款,且经周某了解,**影业公司向不特定多人推荐投资涉案影片,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有权追究**影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影业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周某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帮助维权,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影业公司返还周某投资款15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清为止,按照LPR计标准计算);
3.**影业公司向周某支付律师费;
4.王某对**影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辩称:
我方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电影投资款15万元,但因电影行业市场惨淡和疫情影响,导致其暂未收到投资收益,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影业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律师费。王某虽为**影业公司一人股东,但双方财产并未发生混同,不应由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指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已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5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与义务,现案涉电影已经上映2年有余,且票房收入可观,但被告既未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收益周期1年内向周某支付收益款,也未告知收益款项的金额及时间,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
同时,被告并非案涉电影的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且被告至今未提供具有案涉合同合法收益权来源的相关证据,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其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退还其投资款1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为**影业公司一人股东,其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影业结欠原告的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全盘支持了我方诉求,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影业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周某投资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支付周某律师费损失、王某对**影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