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庞某经济比较困难,刘某就没有催促庞某支付费用,也是基于对庞某的信任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直至2019年11月,涉案房屋被刘某买断产权后,刘某决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便通知庞某搬离涉案房屋,此时庞某才第一次向刘某支付10万元作为借住房屋的补偿,后刘某多次苦口婆心跟庞某商量,请求庞某从涉案房屋中腾退,庞某口头答应,但实际却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
2022年8月,刘某将涉案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若不按期交付房屋则有违约风险,刘某特将此事告知庞某,再次恳请庞某配合腾房,但仍遭到庞某拒绝。故刘某无奈诉至法院,望判令被告从涉案房屋中腾退。
一审判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恒略律师代理起诉,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腾退位于北京朝阳区某701号房屋。
对方提起上诉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请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庞某负担。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庞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与事实不符;庞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因律师记错时间才未准时到庭,后律师立即到庭,书记员告知开庭已结束,律师对案情全面进行了陈述、答辩等,书记员做了笔录。
一审法院对庞某居住诉争房屋事实并没有查清。2000年庞某受刘某委托照顾其老领导,但没有报酬,老领导及刘某都答应给庞某安排一套房屋居住使用,因房子是单位分配制,庞某非单位职工才落在刘某名下,此后刘某承诺多次会给庞某过户。
2019年7月刘某向庞某借款10万元时又承诺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就将房屋过户给庞某,同时将产权证原件交付给庞某。后随着房屋价格上涨,刘某反悔,并谎称原产权证丢失重新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庞某自2000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且刘某交于了房产证原件,庞某完全由理由及法律依据认为该房屋系刘某赠与了庞某。
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完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时我方准时到庭,等了对方半个小时还没有到庭,法官就开始审理,直到庭审结束对方也没有到庭。
当时让庞某居住是因为她带着一个孩子没有地方居住,我方出于怜悯之心借她居住,直到2019年房屋办下房产证,并告知对方搬离房屋,我方将房屋出售了,对方提出要给10万元补偿,我方为了让对方腾退才在另案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同意给10万元,后来因为对方拒不腾退,导致我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支付了30万的违约金。涉案房屋是在我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断的,所以不存在涉案房屋以10万元买断的情形,而且对方也不是分配房屋单位的员工。
我方提交《****楼房协议书》、收据、短信,证明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购买;我方自2015年起缴纳房屋租金、供暖费,刘某已履行庞某另案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的10万元。
二审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