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坐等收米了。

一起执行案件,债权人在诉讼时已掌握了对方的不动产情况,但执行法院在做出终本裁定的时候,却没有把该不动产写入裁定书中,笔者对此感到十分疑惑,向债权人了解该不动产的实际情况。譬如是否存在小产权房、是否存在违建、何时获得的该财产线索。

根据债权人反馈,该不动产是债务人在起诉前半年左右主动向债权人披露的,确实属于商品房,有去实地看过。

此时就有两种可能。

第一,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第二,法院在查询时遗漏了;第三,查询系统没有覆盖到该房产。

倘若是前者,那么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机会,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实现债权。倘若是后者,那么被执行人还可能存在其他财产。

于是,笔者向当事人表示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次静待结果,最终法院成功查封了该不动产。事后,笔者前往执行局当面向法官了解情况,为何会产生在裁定书中并没有载明的情形。

执行法官向笔者表示,数据库未及时同步是有可能的,故而法院在案件终本前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双查避免遗漏。

故而笔者认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无论当事人和执行法官不能过于依赖查控系统,仍需要积极核实核查。

对执行法官而言,多查控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时间并不会消耗太多的精力,但对债权人来说,遗漏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是巨大的损失,即便债权人想要事后维权,想要发现想要倒查在实践中是极为艰难的事情。故而希望执行法官不辜负债权人对其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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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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