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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院坦洲法庭高效化解

一起因“工改”搬迁

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以司法力量助力我市

“工改”项目顺利进行

缘起土地租赁纠纷,

涉案金额超1100万元

案件缘起于2001年,某村委会与某制冰公司签订了《租地合同书》,双方约定将某村的一片自留工业用地出租给制冰公司使用,租赁面积约为1.27万平方米,租赁期限自1999年11月至2030年12月31日,租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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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冰公司搬迁前状况。

2023年,某村委会对村里低效工业区园进行升级改造,向制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收回土地。制冰公司以租期未届满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在该土地上兴建了厂房、办公楼、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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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搬迁前状况。

某村委会“工改”项目土地面积共计6.14万平方米。起初,村委会为加快“工改”进程,避免诉争,愿意给予制冰公司一定补偿,但制冰公司要求补偿850万元,双方争议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村委会将制冰公司诉至我院,主张合同中超过20年的租赁部分应属无效,合同关系在2019年届满20年后,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制冰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期限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仍然有效,并反诉村委会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0万元。

法院判决:

村委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因案涉合同期限久,时间跨度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对于超过二十年之后,租赁双方继续租赁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承办法官梁华乔深入分析规则、查阅类案裁判,探究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规范目的,明确“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继续租赁的,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裁判规则。

经审理,我院认为双方在2019年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可由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后解除,最终判定村委会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可依法收回案涉土地。

另外,制冰公司承租案涉土地后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宿舍等为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仅为3 年,到期后公司并没有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批准手续,而继续使用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达 20 多年。据此,我院判定制冰公司反诉主张的1100万元赔偿无法律依据。

制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结更要事了,

完成搬迁才是头等大事

二审裁判结果出来后,梁华乔法官并没有放松,而是持续关注工改项目进程。

“这个制冰公司规模很大,你们也要给公司一定的时间搬走。”梁法官马不停蹄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合理意见。最终村委会听取法官建议,给予制冰公司合理的搬迁时间。

制冰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自行完成搬迁,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案涉土地顺利交还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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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工改项目规划范围(搬迁后)。

目前,案涉工改项目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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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工改项目现状。

该起涉“工改”纠纷案件的依法审理

是我院以优质司法力量服务“工改”大局的鲜活样本

接下来

我院坦洲法庭将持续发力

助力低效工业园改造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以高质效司法审判赋能中山高质量发展

供稿:坦洲法庭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