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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工伤?如何有效区分工伤与非因工负伤的边界?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在工作期间摔倒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引发基础性疾病致亡影响工伤认定的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23年12月1日下午,陈某在公司工作时意外踩空摔倒,经同事扶起后,感觉胸闷不适,之后前往休息室休息时感觉胸痛腿麻。当天下午送至乡镇卫生院就诊,经初步检查后因病情严重转至市第一医院就诊。当晚医院向陈某家属发出《重危病人病情告知书》,并进入重症ICU病房治疗,直至2023年12月7日晚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市第一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陈某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主动脉夹层A型。
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当地县人社局申报工伤,在进行审核、调查后,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陈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长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受伤职工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意外踩空摔倒并感身体不适送至医院就诊,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其过程具有连续性。虽然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压、主动脉夹层A型,但无证据排除受伤职工摔倒这一事故与诱发主动脉夹层等疾病最终导致职工陈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遂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予以解释,认定该职工死亡属工伤。遂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该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系一起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引发基础性疾病致亡影响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摔倒,虽最终死亡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与自身基础性疾病有关,但在无证据足以排除意外摔倒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死亡系因工作原因导致,进而认定工伤。若直接将职工个人存在基础性疾病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不结合实际情况考量诱发疾病的原因来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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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丘群美 黄颖娴 -
- 编辑:黄颖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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