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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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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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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获利方案是固定的、公开的,参加者明知自己是基于下线获利,其加入传销组织的决定性因素是利益诱惑。参加者与传销组织之间是共生关系,参加者依托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抽成,传销组织依赖于传销人员发展下线而不断壮大,任何一名参加传销的人员均对传销组织的壮大起到了作用。因此,传销组织中一般参加人员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也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加人,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石明辉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陈 旭

文字来源:2024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