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一般都会进行交接,会给员工一个交接通知,叫员工到公司来办理一些手续。
网友咨询:
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陆波律师解答:
不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为离职的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单位就应当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中的非必备条款及内容可以协商确定,但必须保证是客观真实的,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记载对员工不利的事项。
陆波律师补充: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陆波律师
执业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有检察院工作经验,成功辩护过多起刑事案件,对建设工程案件也有一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