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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曹县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执行工作及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县委宣传部王威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曹县人民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全力推进执行攻坚,助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2022年以来,收立各类执行案件23001件,结案22160件,拘传2267人次,拘留936人次,执行到位金额53亿余元。同时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11件,判决6件,被告人主动履行389.31万元,5件案件执行完毕,带动其他被执行人履行3000余万元,有效震慑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彰显司法权威。
执行局局长马春民,刑事审判庭庭长徐树君,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张扬回答记者提问。
拒不执行判决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仝某与被告人仝某1、仝某2、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判令被告仝某1和仝某2、某公司偿还仝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23万元,因被告未履行义务,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仝某1与他人合伙经营家居店,利润均分。期间,仝某1为隐藏个人收入,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多次转账,用于偿还其个人银行贷款,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1日,我院以仝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王某与王某1民间借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判令王某1偿还王某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1逾期未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王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报告财产情况。后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王某1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自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王某1受雇于某某物流园驾驶货车,累计领取工资报酬27万余元,并将其中14万余元用于购买各种彩票,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23年11月19日,我院以被告人王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判令被告人张某、谢某偿还某公司费用117.752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4万余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张某、谢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先后两次达成和解协议,但都未按时履行,我院先后对被告人张某拘留两次。
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张某因其银行、微信账户被曹县人民法院冻结,遂使用他人的微信和银行账户收转资金,并采取抵扣工程款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8套房产,未向曹县人民法院报告此财产变化,将上述8套房产出售。被告人张某将上述收入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偿还欠款、投资新的工程、消费等。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3年10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24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2024年2月6日,我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与韩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判令王某赔偿韩某财产损失5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韩某收到王某赔偿款七日内,将其购买的四间房屋交付给王某占有、使用。判决发生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时,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2022年12月16日,我院对被告人王某做出罚款和拘留决定。在被罚款拘留后,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3年2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3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韩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2023年8月21日,我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
郭某某与刘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逾期未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郭某某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向被告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限期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履行、报告财产。
后来,郭某某因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次将被告人刘某某诉至我院,经审理判令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48861.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16元。被告人刘某某仍逾期未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郭某某遂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告人刘某某的汽车一辆以6.2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被告人刘某某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执行,用多种方式隐藏、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李某甲办理离婚登记,将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甲名下;将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注销,改变经营场所后以李某甲名义注册商铺;将自己名下的两辆货车分别过户给张某、许某;同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债务,将第三辆货车过户给李某乙。2024年11月26日,我院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典型案例
案例六
我院于2014年4月21日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某木业厂内办公用房及生产车间各七间,变压器、热压机、板机、锅炉各一台。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胡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某木业厂内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变压器、热压机、锅炉等设备以及厂内的土地使用权等一并出让给他人。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上述财产涉及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还款义务。2022年6月14日,我院以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
某银行与被告人户某、某公司等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院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查封了某公司的办公楼、职工宿舍、车间等不动产及车间内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被告人户某明知是查封的财产,自2018年以来,多次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抵押给他人,实收和折抵现金726400元。2024年8月23日,我院以被告人户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例八
我院于2016年12月5日查封某公司三栋钢结构厂房,被告人鲍某明知上述厂房已被法院查封,却与他人签订了厂房买卖合同,以14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厂房卖给他人。2024年8月28日,我院以鲍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 菏泽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