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广告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罚款50万元,并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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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嘉某广告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634.47万元,税额16.02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票面额累计1233.8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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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虚开发票的,根据发票的类型不同,会构成不同的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厦门嘉某广告有限公司不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税额和金额都达到了两罪的入罪标准,而虚开普通发票的更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分别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应如何确定最终的刑罚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厦门嘉某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和金额,假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最终的刑罚是在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期,对于罚金则合并执行,即罚金十五万元。

那么,数罪并罚后,还可以适用缓刑吗?《刑法》并没有规定数罪并罚的,不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对于虽然数罪并罚,但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935849.9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16500000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税款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所犯罪名、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税款损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及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木某某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