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3日,接洛阳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移交单,举报内容为:“2018年-2022年期间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瞒报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均隐瞒不报。”经嵩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查属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和调阅档案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12·13”触电事故、2019年“2·28”冒顶片帮事故、2018年“10·12”冒顶片帮事故都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企业设立情况

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嵩县木植街乡蒲池村,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75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018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某某,现变更为嵩县隆鑫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某,经营范围: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山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零售。

2.采矿许可证情况

公司拥有嵩县西北沟南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10113210081248,有效期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11月,矿权面积为26.3566平方公里。矿证到期后于2020年11月延续办理了新的采矿证,矿权面积为14.6778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铅矿、锌、银、金、萤石,有效期自2020年11月至2030年11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PB6-1生产系统于2015年5月2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于2018年6月4日、2021年6月29日分别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编号为(豫)安许证字〔2021〕XCJC352Y,有效期为:2021年6月29日-2024年6月28日,许可范围铅矿、锌矿地下开采1万吨/年(标高由+730米至+825米),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现处于停产状态。

(2)西北沟南铅锌矿驷牛峡采区一期工程(X12-1、YS12-1)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于2022年4月6日经洛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设计基建期为18+3个月,基建工程量为2331米/15131立方米。

按照《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综合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中兴公司申请基建开工后,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供电公司、木植街乡政府等部门现场核查,经县领导同意后,于2022年5月30日,县应急管理局出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备案号为41032520220104,批准基建期为2022年5月30日-2024年2月29日,由于企业资金问题,2022年底上报停建报告,至今未复工。

4.西北沟南铅锌矿PB6-1停产情况

2019年1月23日-10月8日停产;2020年1月13日-2月25日停产;2021年1月26日-6月15日停产;2022年1月25日-4月6日停产;2022年9月26日-11月18日停产;2023年5月24日-2024年5月17日停产;2024年6月28日停产至今。

(二)事故发生经过

1.“12·13”触电事故

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驷牛峡矿硐内的抽水泵不会向硐外抽水,许某某、胡某某和马某某三人一起进入矿硐内查看,进入到硐内300米左右控制水泵电源的位置,许某某和马某某让胡某某在电源这个地方等着,许某某和马某某继续往前走,去检查水泵,许某某和马某某到达水泵位置,发现水泵不工作,就拐了回来,回来到控制水泵电源的地方发现胡某某在地上躺着,挨着电箱非常近。马某某摸了摸胡某某的鼻子,立即给他胸口进行按压。许某某说,咱们抢救不专业,赶紧往硐外抬,找专业人员抢救。许某某跑到硐外库房拿了担架,许某某和马某某将胡某某抬到硐外。经工友和当地120送至栾川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2·28”冒顶片帮事故

2019年2月28日11时30分许,王某、马某某和庄某某在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驷牛峡采区PD836清理维护巷道时,硐顶落石砸住王某腰部,事发后,马某某和庄某某把王某抬到硐口。矿部负责人立即将伤者送往洛阳正骨医院进行救治,医生诊断为脊柱骨折、截瘫等症。

3.“10·12”冒顶片帮事故

2018年10月12日19时许,曹某某安排陈某某和丁某某一起进硐打钻,陈某某和丁某某一起从PD825平硐进入,然后下斜井进入777中段约50米处工作面开始作业,因顶眼位置较高,打钻够不到,陈某某就把梯子靠在硐壁上,陈某某站在梯子上(距地面约80公分)左右打钻,大约20时30分左右突然从硐壁上掉落下一块约十五公斤的石块,陈某某躲避石块从梯子上滑落,右腿别在梯子脚蹬里,身子落在地上,右小腿当场骨折,后经救治右小腿截肢,安装假肢。

(三)人员伤亡情况

2019年“12·13”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遇难人员为胡某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木植街乡蒲池村前村组13号。

2019年“2·28”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重伤,重伤人员为王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木植街乡浦池村前村组。

2018年“10·12”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重伤,重伤人员为陈某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木植街乡浦池村前村组。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2·13”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许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说了情况,王某说全力以赴抢救。马某某、徐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了不耽误时间(距离栾川合峪镇卫生院近),马某某开着矿上的皮卡车拉着胡某某往栾川赶,到半路(距离合峪镇不远)栾川县合峪镇卫生院的救护车接着胡某某(在救护车上进行了抢救),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将胡某某送到栾川县人民医院。到栾川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签订赔偿协议,施工队一次性赔偿胡某某家属人民币60万元整,胡某某家属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异议。

现场人员、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救援,应急处置得当。

2.“2·28”冒顶片帮事故

事故发生后,庄某某电话告知王某,王某在清理维护巷道时落石砸住王某腰部,马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大概1个小时左右木植街乡卫生院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对王某进行现场抢救后,庄某某和王某妻子把王某送往木植街乡卫生院救治了2个小时左右,王某妻子又坐木植街乡卫生院120救护车把王某转送至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王某在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腰部手术治疗和康复治疗2个多月时间,王某双下肢瘫痪,医生说可以出院回家康复锻炼。经双方协商,赔偿130万元整,家属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异议。

现场人员、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救援,应急处置得当。

3.“10·12”冒顶片帮事故

事故发生后,丁某某立即跑到硐口曹某某办公室向其说了陈某某在井下出事情况,曹某某去开车,并安排丁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家属。丁某某和曹某某一起将陈某某放在床板上抬上车往县医院送,到达石门丈组碰到陈某某妻子郭某,随车到达木植街寨沟村与前来的120急救车相遇后,医生看完陈某某伤情后,说县医院治不了,建议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救治,经陈某某妻子同意,转移到120急救车上,大约在10月13日凌晨1点直接送到洛阳正骨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赔偿60万元整,家属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异议。

现场人员、施工单位、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救援,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12·13”触电事故直接原因: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上岗违章作业,因触电导致死亡。

2.“2·28”冒顶片帮事故直接原因:王某在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分析和敲帮问顶的情况下,在岩石破碎的区域施工时,因冒顶片帮落石导致受伤。

3.“10·12”冒顶片帮事故直接原因:陈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站在可靠的安全平台上,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系全身式安全带),因躲避硐壁落石,导致右小腿卡在梯子中间断裂受伤。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类别为冒顶片帮事故、触电事故,不涉及设施设备检验检测和鉴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事故现场查看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12·13”触电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2·28”冒顶片帮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二是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检查不细,对冒顶片帮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巷道顶帮隐患排查不彻底;三是现场安全管理执行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预防冒顶片帮控制措施。

3.“10·12”冒顶片帮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危险作业时未进行安全确认,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清楚现场的危险因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3”触电事故、“2·28”冒顶片帮事故、“10·12”冒顶片帮事故三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认为,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2·28”冒顶片帮事故、“10·12”冒顶片帮事故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年追诉期限,对上述2起事故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12·13”触电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任某某,男,汉族,39岁,原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嵩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王某某,男,汉族,56岁,嵩县隆鑫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副矿长,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嵩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胡某某,男,汉族,51岁,原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人,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擅自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12·13”触电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嵩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木植街乡人民政府向嵩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嵩县应急管理局向嵩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教训

事故的发生充分曝露出嵩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在全县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瞒报的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严肃查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专题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查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格落实“七个一律”要求,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要加大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曝光力度,坚决震慑和警示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以案为戒,警钟长鸣。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按规定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各层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台账,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信息来源: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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