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杀妻案已经过去5年多了,为什么还没有离婚?不能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涉外婚姻有哪些风险?
事情经过:泰国杀妻案涉及俞东和他的妻子王暖暖。2019年6月,王暖暖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公园被俞东推下悬崖,导致多处骨折,腹中的胎儿也随之流产。事件发生时,俞东守在医院24小时看守,试图掩盖真相。王暖暖在昏迷中苏醒,第三天成功报警,警方随后抓获俞东。案件经过多次审判,最初被判无期徒刑,但后来二审改为有期徒刑10年,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不足以构成蓄意谋杀。到了2023年6月,第三次审判结果公布,俞东被判处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问题一:男方在泰国监狱服刑,女方是否可以通过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女方需要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由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件中的女方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二:既然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为什么不能离婚?
1、案件立案审核通过后法院必须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需要被告签收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因男方不在国内且男方在监狱使得送达法律文书困难重重
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三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3、即使能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男方在国外监狱服刑,男方也无法参加案件审理使得案件无法开庭,因此也就不会有法院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婚姻情况的调查核实、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日常相处怎样、子女抚养如何、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等,除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与双方沟通依法延期处理。
4、涉外案件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周期很长
所有的涉外案件法律都没有审理期限的要求,其中也包括离婚案件,所以跨国爱情虽然美好,但是跨国爱情涉及的离婚诉讼会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可能是1年,也可能是2年甚至3年。诉讼期间很多法律文书都需要公证或者认证,如不在国内居住还要在开庭时候往返国内、国外多次。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