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市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分别被责令停工并罚款5万元。

沧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H001号”处罚文书载明:沧州市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沧州和御小区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逾期未按要求履行沧州市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对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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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H002号”处罚文书载明: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嘉禾一方花园4#、5#、6#、7#商业楼、综合楼及三期地产车库东区二标段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逾期未按要求履行沧州市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对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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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沧海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