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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时要求及时间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每年30学时,分为必修、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课20学时/每年,选修课10学时/每年,由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提供。必修课内容学完后要参加考试,合格后自行打印合格证记入继续教育证书。选修课内容学完后不考试,由管理人员直接记入继续教育证书。由于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一直无法正常运转,只在唐山廊坊两地试运行,2020至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未作要求。公需科目学习时间安排自2025年度正常开展,考试合格自行打印合格证书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三、教学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在线学习方式,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并考试合格的,下载《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学员通过网络教育服务平台自行打印),所获学时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

四、公需课目培训路径图示

(一)进入hao123浏览器,录入:“河北省人社一网通办”进入下面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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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击“个人办事”,进入页面向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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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找到:“人才人事”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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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找到“公需课目继续教育”点击“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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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点击“是”,进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注册账号,即可进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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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要求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是落实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各地各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对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要进行表彰和激励。对不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市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803045/3,联系人:石杰,邮箱:tssjxjy@126.com。

附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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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中国唐山、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阿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