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路街道全面打造居民区“三所联动”工作室,坚持将各类居民区矛盾化解在小、处置在早,重点在老旧小区和弄堂里精心搭建好交流沟通平台,全方位做好“三所联动”调解服务“大”文章,全力化解居民区矛盾纠纷,促进民生“大和谐”。

一、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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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阿姨(化名)向居委求助称,有人要求她从居住了多年的房子里迁走。经了解,原来李阿姨住的这套公房是小张先生(化名)承租的,小张先生一直让自己的姑父老张居住在这里,李阿姨在照顾老张的十几年间也一直在此处实际居住着,两年前老张过世后李阿姨一人在此独居。直至近期,小张先生想要收回房屋要求李阿姨搬出,这才引起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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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激起促调解

居委介入后迅速判断此案是因居住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三所联动”纠纷调解机制进行矛盾调处。在调解会上,双方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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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姨认为老张生前表示该处房屋让我继续居住下去,也是对我十多年来照顾老张的一点回报,现在人走茶凉,老张一过世就把我赶走,是什么道理?

小张先生则表示让老张居住是基于亲情照顾,现在老张离世已经两年了,这个房屋理所当然要收回来,让不相干的李阿姨住在里面,也不支付租金,完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争得面红耳赤。人民调解员和律师看到两位如此激动,当即决定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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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破坚冰获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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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向小张安抚道:李阿姨是源于老张生前的表示,以为自己可以长期居住,突然告知她要她搬出,她心理上承受不了。按照目前的情况,小张先生可以通过排除妨害的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阿姨迁出,但是诉讼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是否能够考虑将诉讼成本折抵给李阿姨,由调解员做工作要求其尽快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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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调解员和律师也向李阿姨释法道:“这个房屋的承租人是小张,老张口头上说让你长期居住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如果是承租人给你书面设立了居住权,你才是有权居住的。现在小张先生要求收回房屋合理合法,如果你坚持不迁出可能会面临法院诉讼。”李阿姨听到这里明显动摇了,她坦言其在上海没有落脚点,在照顾老张的过程中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上海的房屋租金这么高,她面临无处可去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和律所来回的两边沟通,最终小张先生和李阿姨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小张支付一笔补偿金,李阿姨在一个月内腾房搬走作为最终的调解方案。方案落定后,两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小张先生当场支付了补偿金,这一起持续了近两年的居住纠纷终于获得圆满解决。

二、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小编心语

在处理这起居住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仿佛看到了生活中那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冲突。每一位当事人都有着自己的立场和理由,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和情感据理力争。

看着他们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的握手言和,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这不仅仅是简单地让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更是在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之外,注入了温暖和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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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最终看到他们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那一刻,我们心中的喜悦和成就感是无法言喻的。然而,这样的纠纷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生活中,类似因口头约定而引发的矛盾并不少见。为了避免这样的纠纷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让人们明白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居委等基层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潜在的矛盾和纠纷,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和疏导,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在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虹口区司法局

三所联动 法润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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