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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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驳回后,案外人有两条救济路径,一是在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时依法申请再审,二是在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时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应选再审还是执行异议之诉?

当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时,选择再审还是执行异议之诉,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适用情形

再审:适用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从而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比如,在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进行执行,但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为其所有,只是因某些原因未参加诉讼,导致判决错误,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该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但原判决、裁定本身并无错误的情形。例如,在上述房屋案例中,如果案外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且该租赁权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那么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房屋。

二、申请期限

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通常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如果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具体该如何选择呢?

1.判断原判决是否有误

如果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且该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应选择申请再审。反之,如果原判决、裁定并无错误,只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则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考虑证据充分程度

申请再审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且这些证据在原审程序中未曾提出或无法提出。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此类新证据,再审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可优先考虑再审。而执行异议之诉则主要侧重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证明,如物权、债权等。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证据充分,且该权利能够排除执行,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可能更为合适。

3.权衡诉讼成本和风险

再审程序相对复杂,审理时间可能较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再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使申请再审,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推翻原判决、裁定。相比之下,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诉讼成本相对较低。但其风险在于,如果案外人无法充分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4.关注执行进展情况

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完成,且案外人的权益可能会因继续执行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应尽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若执行程序已经接近尾声,或者即使执行完毕后仍可通过再审程序挽回损失,那么可以综合其他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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