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

衔接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7年8月8日 〔2017〕行他字第2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向我庭呈报的〔2017〕吉行他3号《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你院请示的数个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为,对非法毁坏林木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刑事处理尚未终结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作出责令补种树苗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此事针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理的情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经研究,具体意见答复如下:

责令补种树苗的行政处理决定与针对非法毁坏林木的犯罪所处刑罚之间不具有吸收关系,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至于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审结,并不影响上述结论。

特此告知。

(原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9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