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某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迎接公司领导视察,20多位员工趴在地上,大喊着“欢迎黄总……不辱使命”等口号。不少网友质疑:这也太离谱了吧!还有网友评论,这和传销有什么区别,并建议直接报警。

网传视频中,直接点名“简单好教育集团旗下启某学社。”完整的口号是:“启某分校,欢迎黄总,启某分校,生死不辱使命,用更好的结果,欢迎黄总的到来。”

据广州简单好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介绍,简单好教育成立于2020年,在当年年底就没有经营。因为相关视频对他造成了困扰,目前正着手准备公司注销的事情。

几个月前,这个视频在网络上流传,有很多人打电话过来问过,公司股东中确实有一人姓黄,刘先生当时就问过黄总,黄总称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一场欢迎仪式。

刘先生称,上述视频对刘先生和简单好教育公司的负面影响已经持续几个月了,今年已经多次接到电话来咨询此事了,他认为视频中的内容可能是恶搞和拼接的。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

这种教育机构能输出什么教育?如果是真的,涉嫌精神传销!还有不少网友呼吁:千万别去这种公司,全民抵制它,不然的话这个传销集团不知道怎么坑害祖国的花朵!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

这种事儿不太可能。这么多人就没有自尊心的吗,不太可能,只是打份工,拜佛也没这样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如果相关视频属实的话,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有可能涉嫌传销,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说,个人虽然享有自由,但也必须遵守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就像很多网友质疑的,如果视频是真的话,这家企业也太离谱了!

并且,像很多网友质疑的,这样的公司,用上奴性十足的员工,加上不知天高地厚的所谓领导,离倒闭不会太远!并且,搞人身依附有传销的色彩,而值得注意的是,传销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方面,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传销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相关视频属于恶意剪辑的!就是典型的散布谣言,不仅是侵权行为,更是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视频属于别有用心分子恶意剪辑的,客观上导致刘先生及其相关公司不良影响,制作者、传播者的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诋毁他人名誉!

此时,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包括不限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除此之外,恶意剪辑者,更有可能承担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可同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像本案这种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一旦“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节的,就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网友们说的很好:

人要有尊严,下跪只对天,对父母,对对自己有重要恩的人下跪, 其它的人和事坚决不能,我们的膝盖有比黄金还贵重的东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