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首次作出“劳务代偿”调解书。由被告李某某、梁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分别进行巡山护林10个月、8个月,替代其二人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及修复等费用。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李某某独自猎捕及向他人非法收购画眉鸟活体共10只,其中出售给梁某7只获利2700元,送陆某饲养1只,自养2只。2024年4月初,李某某与朋友李某甲到山上设置捕鸟网和诱鸟器,捕获一只活体画眉鸟并以100元卖给了梁某。2024年4月1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李某某住所进行检查,查缴疑似画眉鸟活体2只及一批捕鸟工具。案发后,梁某、陆某已将从李某某处购买、受赠的疑似画眉鸟活体9只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查缴的11只疑似画眉鸟活体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价值人民币55000元。
公诉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因李某某、梁某捕捉、买卖画眉鸟的行为造成了画眉鸟野外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态资源,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梁某连带承担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鉴定费等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
经凭祥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综合考虑加强公益诉讼审判执行工作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经调解,被告李某某、梁某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人应分别进行巡山护林10个月、8个月,替代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人民币16500元,履行义务时由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反馈巡山护林情况;同时被告李某某、梁某应制作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相关主题公益宣传活动6次,以替代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人民币3000元;最后二被告还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责任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动服务,来替代或部分替代金钱赔偿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劳务代偿”平衡了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关怀,它既能解决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问题,减轻侵权人经济压力,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又能达到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现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保护措施。
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不是公益诉讼办案的终点,督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是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本案中,通过巡山护林的“劳务代偿”,被告李某某、梁某从“捕鸟人”转变为“护林员”,能够更有效地让其感受到环境被破坏后修复过程的艰辛,比单纯罚款更触动人心,并激发侵权人反思而做出行动,促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更好地发挥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凭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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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庭
图源|网络
文字|杨 瑜
编辑|谭玉玲 校对|胡樱献
一审|周君和 二审|王玲娜
三审|何华毅 期数|202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