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将房产赠与外孙女,却被法院一纸判决书撤销。这是为什么?

2013年10月,家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的章奶奶(化名)和家住望城区月亮岛街道的陈春兰签订协议,章奶奶自愿转让其位于八方小区的住宅(期房)给陈春兰。并约定自章奶奶取得该房产权证之日起届满5年须与陈春兰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陈春兰按协议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等全部义务,并一直占有、居住该房屋。

2019年3月,章奶奶领取了房产证,本应按协议和陈春兰预签房屋买卖合同。但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10月,章奶奶和外孙女曲某(化名)签署《赠与协议》,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曲某。

被蒙在鼓里的陈春兰无意中获悉此事,一气之下于2023年10月将章奶奶及其外孙女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奶奶2013年和陈春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形下,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其外孙女曲某,恶意明显。曲某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构成要件。

由此,芙蓉区法院2023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撤销章奶奶和外孙女曲某签署的《赠与协议》。曲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再次确认章奶奶与曲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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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情形的合同无效。资料图

曲某还是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情形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要求各方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损害,且在客观上相互配合或共同实施了该行为。本案中,陈春兰基于与章奶奶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案涉房屋物权期待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应当作为上述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章奶奶必须履行。而章奶奶与曲某签订《赠与协议》,拒绝执行合同义务,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至于曲某是否明知《赠与协议》将造成陈春兰的合法权益损害,应当从合同签订时机、支付对价、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形综合判断。章奶奶与陈春兰签订房屋签订协议后,陈春兰一直占有、居住该房屋。2020年9月22日,陈春兰与章奶奶之女、曲某之母英女士就房屋转让事宜进行沟通。章奶奶与曲某次月就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作为《赠与协议》的标的物,从其居住属性和市场价值来看属于重大资产,曲某受赠房屋虽然是受惠获利行为,依然需要支付大额契税,并承担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后续房屋维护等义务,故在房屋受赠前应对房屋权属及使用状况进行确认。英女士一直参与案涉房屋争议处理,章奶奶将房屋赠与外孙女,3人关系密切。在此情况下,曲某主张其受赠前不知房屋所涉争议,有违一般生活经验且不合常理。因此,足以认定曲某对案涉房屋争议知情,其与章奶奶签订的《赠与协议》至少存在损害陈春兰合法权益的消极故意。二审判决认为《赠与协议》因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而确认无效,处理并无不当。

2024年12月9日,省高院依法驳回了曲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湖南法治报(文/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一审:雷昕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