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服装织造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泉州#
泉州市元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8.46万元、税额20.14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0.11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0.25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泉州市元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0.14万元,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该公司虚开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快8年,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因此,泉州市元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泉州市元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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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