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晋江某贸易发展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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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中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4.1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金额160.08万元,税额27.21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已退税款204.10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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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不仅会被追缴税款、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没有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能会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根据判决的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晋江市中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晋江市中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的处罚。当然,也有可能存在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按照处罚较重的一罪论处,而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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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