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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9时许,惠城区江北街道中海广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工人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江北“8·31”高坠受伤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漏报行为。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相关单位:广东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建设单位: 惠州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31日,根据工程进度,项目地下室水电班班组长史某某安排邓某春和邓某刚安装铺设地下室负3层至负1层楼顶部(离地约4米)的排水管。

上午8时30分许,邓某春和邓某刚安装铺设负一层(负一层到负二层车道口位置)楼顶排水管,因铺设安装的排水管距离地面高约4米,所以邓某春和邓某刚到负2层地下室水电班组的库房自行领取了脚手架和人字梯再开始铺设工作。邓某春与邓某刚一同将人字梯搭设在脚手架上,由邓某春站在脚手架上面的人字梯上安装排水管,邓某刚在地面帮忙传递材料和工具。

9时30分,在安装完成排水管后,邓某刚到后方(隔着一面墙)观察安装铺设的排水管是否水平。邓某春脚下的人字梯突然与脚手架一同发生位移,导致邓某春站立不稳,身体失去平衡,从人字梯上(距离地面约3米)坠落至地面。邓某刚听到声音后立即返回作业现场,并向现场工友呼救,现场工友拨打了120并向班组长史某某、施工员陈某某等人汇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项目1号楼地下室负1层至负2层斜坡通道左边,现场有一层2米高脚手架、1.5米人字梯以及4块砖头(用于垫起脚手架在斜坡上的高低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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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信息接报情况:现场工人立即向班组长史某某、施工员陈某某和水电班组负责人刘某某报告情况,史某某向生产经理卢某某报告,卢某某向项目负责人吴某某报告。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吴某某仅向中迈公司报告需要缴纳医疗费用情况,未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漏报行为。

事故直接原因

邓某春未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处作业工具,因重心失稳不慎坠落至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

1.涉事工人在事发场所安装高处排水管时,未系安全带且站在人字梯与脚手架组合的不稳定登高工具上进行登高作业时,极易发生高坠风险。

2.涉事水电班组开展登高作业时未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事故隐患。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迈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且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存在漏报行为。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中迈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仅1人受伤的事故,参照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对于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中迈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吴某某,中迈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存在漏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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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凯、陈黎花

校对:唐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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