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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运城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论证会,就高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一案开展论证。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冬青主持会议。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尚丽坤参加。

案情简介

投诉人高某承包某乡镇土地经营砂石料厂,因涉及破坏基本农田,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某司法鉴定所受某镇政府委托对“某非法占地案件”涉及区域内基本农田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某非法占地案件涉及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为2.93公顷(合43.95亩),其中43.95亩基本农田的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即为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公开论证

论证会上,投诉人高某对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等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某司法鉴定所依据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照投诉问题进行答复,省司法鉴定专家对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通过现场研究讨论,明晰了案件争议焦点。因该投诉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受理,并依法进行反馈。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