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执法转隶后的执法主体问题
问:你好!我是基层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昨天向你们咨询:根据国家执法改革方案,七月份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整体转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请问执法职能转隶后,县林业局还能不能以林业主管部名义办理林业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可以,执行依据什么?如果不可以,林业部门应如何做好案件线索移交?你们的回复内容:您咨询的问题应按照所在地执法改革方案执行,相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执法改革精神,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XX省林业局作为本省最高林业行政权力机关这种和稀泥式的答复,我们是非常失望的,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反渎、反贪职能整体转隶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不再侦办反渎、反贪案件。同样是转隶,我们的理解:既然是编随事、人随编的整体执法职能转隶,意味着林业部门今后不具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然岂不是违背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执法改革初衷,请省局的高官答疑解惑,别再和稀泥不清不楚回复。
省林业局回复(20240820):2023年11月,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已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协同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同配合的具体操作规范,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