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梁某,男,湖北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
经查,梁某于2023年8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刑终99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梁浩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梁浩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8日
被处罚人:卢某,男,湖北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
经查,卢某于2024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卢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卢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8日
被处罚人:周某,男,湖北瑞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201**。
经查,周某于2024年5月1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周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周洋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8日
曾在检察院工作7年,一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被吊证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邓某明因犯***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邓某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邓某明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53201210034500)上缴本机关,逾期不上缴的,视为拒不上缴由本机关公告注销该执业证书。
经笔者检索,邓某明律师,政法大学毕业,毕业后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曾从事检察工作7年。
内容来源:湖北司法厅、广东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