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周一早晨一上班,大刘就冒雨来到滕州法院界河法庭,将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感谢法官查明事实、定分止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大刘与小刘系同村村民,十年前,小刘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大刘借款8万元。2018年2月,小刘向大刘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小刘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一年内还清。”后大刘多次向小刘催要借款,小刘以未实际拿到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大刘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小刘承认是其本人向大刘出具的借条,但辩称其并没有拿到钱。大刘则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当事人的诉辩、借条记载的内容、证人证言及该借条为被告书写等事实,大刘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案涉“借条”中,明确载明借“现金”捌万元整,与原告大刘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小刘就其辩解理由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未收到借款亦未将借条收回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法庭遂综合认定案涉借款款项系现金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认定大刘与小刘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小刘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刘提起上诉,枣庄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现金交付也是常见的一种款项交付方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大刘主张其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小刘提供借款,与借条载明内容一致,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大刘就其主张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被告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其向大刘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后果,小刘就其辩解理由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针对没拿到钱却未将借条收回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以上分析,应依法认定本案中借贷事实实际发生,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明晰借款合同,建立良好信用记录,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借款人应审慎借款、合理规划资金运用,债权人则需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对方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各方主体应提升法律意识,尊重契约精神,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合规进行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