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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两个案件的分析,试图厘清“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充分公开的判断规则,尤其是对于提供“实验数据”的必要性的判断。

作者 | 陆纬耀

编辑 | 布鲁斯

最近,“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问题频频引起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公布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即有三个案例均涉及这一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案例系“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1]。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在“通过无误差函数压缩应力曲线的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2]中也涉及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笔者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分析,试图厘清这类权利要求充分公开的判断规则,尤其是对于提供“实验数据”的必要性的判断。

一、“锂离子电池”案件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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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锂离子电池单元,所述电池单元中实际电池单体数 N 大于等于 2,所述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直接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单元中任意一个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与不少于最小单体数 Nmin-1 个单体直接相连;电池组的最小单体数 Nmin由下式表达:

Nmin=k1·Welyt/Wcell

其中 k1=P·(ΔH1·w1/m1+ΔH2·w2/m2+……+ΔHn·wn/mn)/(Ccell·ΔTmax·(w1+w2+…+wn))

n:电解液的溶剂种类数

Nmin:电池组中最少单体数,个

w1,w2,…,wn:溶剂 1,2,…,n 的重量份数,g

Welyt:电池单体的电解液重量,g

Wcell:电池单体重量,g

P:电解液的总溶剂重量百分比

ΔTmax:电池单体允许的最大温升,℃

ΔH1,ΔH2,…,ΔHn:溶剂 1,2,…,n 的燃烧热,J/M

m1,m2,…,mn:溶剂 1,2,…,n 的分子量

Ccell:电池单体的比热容,J/g·℃。

在上述案件中,合议组质疑权利要求1方案中未充分公开的特征是包括“Nmin=k1·Welyt/Wcell”这一公式的整个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测本专利涉及上述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取得预期技术效果”。

为了说明这一点,合议组详细论述了对于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Nmin=k1·Welyt/Wcell”这一公式的质疑,即,“在该计算公式中,需要假设多个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才能推导得出,…在锂电池领域的实际工况中,这些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均难以实现”,因此,“方案的技术效果预期性较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上述计算公式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必须依赖实验数据加以验证,但是,说明书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效果加以证明,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期上述计算公式能否解决其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二、“离子交换玻璃”案件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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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 1. 一 种 具 有 表 面 和 厚 度 t 的 玻 璃 , 所 述 厚 度 t 为0.05-1.3mm,所述玻璃包括:

处于压缩应力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从所述表面延伸到所述玻璃中的层深度 DOL,其中,所述压缩应力 CS 在所述表面处具有最大值 CS1,并根据除了补余误差函数之外的函数随着离开所述表面的距离 d 而变化;以及

处于拉伸应力 CT 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从所述层深度延伸进入所述玻璃中,其中,CT 的单位为 MPa,其大于-37.6ln(t)(MPa)+48.7(MPa),以及其中,所述拉伸应力低于脆性限值, 高于所述脆性限值则会存在脆性性能,

其中所述最大压缩应力 CS1 至少约为 400MPa。”

需要说明的是,该“离子交换玻璃”案的权利要求虽然具有参数公式,即,“CT大于-37.6(t)(MPa) +48.7(MPa)”,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未充分公开的理由在于“所述拉伸应力低于脆性限值”(即玻璃不易碎)这一特征。

对于该“低于脆性限值”的特征,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的玻璃是否是不易碎的, 并未公开任何相关的定性或定量的实验数据,因而说明书对于技术方案的公开并不充分,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 不能确定其生产的玻璃满足低于脆性限值的要求。”此外,二审法院对参数权利要求还进行了引申,“本专利权利要求以参数范围的形式对产品进行限定, 对于以参数或参数范围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因为其要求保护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参数条件,故说明书充分公开实验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验证产品取得的技术效果, 更在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获得符合特定参数条件的该种产品。”这似乎在指出,对于“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而言,实验数据的公开更为严格。

三、“实验数据”对公开不充分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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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部和二审法院都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提出了公开“实验数据”的要求,并且,两个案件都是由于未公开实验数据,从而均被认定为“公开不充分”。那么,是否对于此类“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都必须提交“实验数据”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提供实验数据从来不是“公开充分”的必要条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预期相应的技术效果或性能,则没有必要强求专利申请人一定提供实验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锂离子电池”无效案的主审员在其对于本案的解析文章[3]中也明确指出,“依赖实验数据加以证实并非‘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形式性要求,要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合理预期为出发点,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必须依靠实验数据加以证实,由此既能避免将现有技术扩大化,扩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免除专利申请人提供必要数据的义务,又能避免对实验数据进行形式化要求,加重专利申请人的负担” 。也就是说,是否要提供实验数据对技术效果予以证实,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对此有合理预期,如果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实验数据的提供才是必要的。

结合“锂离子电池”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案论述公开不充分这一点上即从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假定多个特定条件才能推导得出相应参数公式从而预期性较低这一点出发,详细论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质疑,才提出对实验数据的要求。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 “离子交换玻璃”案中对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似乎有“失之武断”的嫌疑。一方面,二审法院特别指出该案属于“以参数或参数范围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需提供实验数据“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获得符合特定参数条件的该种产品”。这似乎对这类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提出了实验数据的形式化要求,这无疑是不妥当的。如前所述,并不能将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就与必须提供实验数据直接画等号,仍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后的合理预期出发,来判断此时实验数据的提供是否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即便是“以参数或参数范围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仍然可能有非参数特征,或者非发明点特征,对于此类特征,如果也“一刀切”的要求提供实验数据,无疑是不必要的,且有可能造成“因噎废食”的后果。例如,在“离子交换玻璃”案中,二审法院质疑在于“所述拉伸应力低于脆性限值” (即玻璃不易碎)这一特征没有实验数据支持,因而不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然而这一特征并非是参数特征,甚至也不是发明点特征(玻璃不易碎是该行业的普遍需求),二审法院在该判决中未详细论述该特征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的情况下,就以“以参数或参数范围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需提供实验数据为由认为其公开不充分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笔者认为,对于判断某项“参数限定”权利要求是否“公开充分”显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态度。不能仅仅因为属于“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就对实验数据有强制要求。事实上,即使是“参数限定”也应区分对待。对于确定参数的方法进行说明时,方法越非常规,越应当在说明书中提供清晰、详尽的描述。相反,如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参数,其参数公式可以常规推导,或其效果可以预期,则即便未提供实验数据也不妨碍方案已充分公开。归根结底,专利法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够实施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准。实验数据不应作为“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形式性要求,只有当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预期性较低(例如属于非常规方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时,才需依赖实验数据加以验证。

注释

[1]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32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361号行政判决。

[3] 《中国知识产权报》,顼晓娟等,评析“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无效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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