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前科报告义务及例外规定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义务及例外规定】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例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某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对上述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受过刑事处罚”之列。二是如实报告仅限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入伍”是指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如进入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团体等。“向有关单位报告”,是指向征兵部门和自己参加工作的单位报告。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第二款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免除报告义务的规定。这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既包括入伍、就业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入伍、就业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只要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就构成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之一。二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也包括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的情形,以及适用缓刑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被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不包括五年有期徒刑)的,则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款的规定只是免除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人在入伍和就业时,征兵部门和招录单位依照招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考察。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