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经验——指出问题时,经常引用“制度规定”,好吗?
ID:内审师修行与实战
审计要指出别人问题,肯定要有依据,不然别人怎么会认?
但是,如果你在指出被审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的每一处问题时都要“引经据典”的话,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考虑心理影响
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冲突,多缘于业务和职能上的冲突,他们有问题,你发现问题,一方面否定他们的努力或业绩,另一方面还会增加他们改进的工作量。
人家自然不喜欢你!
久而久之,业务之间的冲突就会演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白了很简单:人家喜欢你,你也喜欢她,你们关系就好,相互不喜欢,关系就不好!
根源上,都是心理方面的因素!
2.在报告中过度引用“制度规定”,会加深心理上的疏离感,增强指责情绪
在报告中“指出问题,指出失职和责任”,肯定是免不了的!我们也不需要在这方面缓解与被审计方的敌对情绪。
但是,在你指出问题的同时,如果为了加强对方“做错了”的效果,全都引出一堆“制度规定”来证明!
就会变成事实上的“上纲上线!”
对方虽然挑不出你的毛病,也无法反驳,捏着鼻子认了!
但是,从心理上,他们只会更加讨厌你,因为你在尽力地去证明“对方很失败!”
3.哪些情况可以“引用规单制度”
在编制审计报告时,不是不要引用制度流程等规范条文,而是不要常用!
尤其是对方早就认识自己错在哪里了,也服气时,能不用就不用!
但在某些审计问题上,该引用条文还是需要引用的,如:
制度缺陷:小制度与大制度有冲突时,要证明小制度有问题,就需要引用制度条文进行对比;
重大违规:某些操作严重不合规,且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留情面时,也可以引用具体规定条文。
偏僻规定:有一些规定不常用到,正常经营中可能不会出现该情形,大家也都不清楚有此规定时,或者对审计结论有一些争议时,也需要引用制度条文。
擦边球操作:有些制定规定不明确或容易被操纵,总有些人想要走擦边球,故意误解规定,此时就需要在报告内注释相关制度条款。
审计处罚:很多企业的审计都有处罚建议权,可以直接在审计报告内出具处罚结论,这就需要有明确的“制度条文”做依据了,不然,后续会有很多争议和麻烦!
4.当涉及到具体“制度条文”时,要怎么做?
估计有人会反驳小编:“审计就要有一说一,拐那么多弯干嘛?”或者“我不需要被审计单位对我印象好!”
要知道:对方讨厌你,不只影响你们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喜欢你的同时,对你提出的好建议也会同时讨厌。
俗话说的好:当你讨厌一个人时,连他的呼吸都是犯罪!
一旦对审计形成强烈反感,被审单位自然不愿意听从审计建议,甚至会想着法与审计做对!
得不偿失!
所以,我们在编制审计报告时,除非上述的特殊情况,能不提具体制度条文的话还是不要强调了!
尤其是:当大家都明白规定是什么,也都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时,你只需要指出问题和改进建议就行了。
不需要引经据典地站在正义和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他们!
不是因为我们怕得罪人,也不是因为我们一定要在乎他们的感受,而是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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