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常遇到的事。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又该如何裁决?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希望孩子由对方抚养。

夫妻闹离婚,但均不愿抚养孩子

胡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当年有了孩子小张。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在性格、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相差甚大,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23年,双方开始了跨省分居生活。

“我20岁就和他结婚生孩子,他不怎么管孩子。孩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凭什么要我养。”胡女士诉说着婚姻中的不如意。

“她把孩子放家里就走,我白天要去厂里上班,一个人哪里带得过来。”张先生不满地说,分居后,3岁的孩子就丢给他,开学期间孩子白天由幼儿园照看,可到了寒暑假就手忙脚乱,让他无法正常工作。

多方求助后,心疼孩子的外婆从湖南赶了过来。分居近两年,孩子的外婆在张先生家附近租房照顾孩子,老人的付出可缓解眼前的困难,却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今年8月,胡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同样不愿意抚养孩子,并提出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为什么抚养不了?”法官提出了疑问。

胡女士认为自己一个月只能赚3000元,没有能力再抚养一个孩子。张先生的理由是他带不好孩子,宁愿多出抚养费。

“把孩子生下来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要让孩子变成婚姻矛盾的牺牲品”……在经历庭审及庭前庭后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后明确的诉讼请求仍是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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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离婚诉请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因感情不睦同意离婚,也应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以各种理由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推卸己方责任,其行为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基于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依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将孩子判给条件和能力上具有相对优势的一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双方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此前陪伴孩子的时间等;二是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时候的考虑是,机械地根据条件和能力判决,可能会加大抚养一方的压力,存在导致其不愿尽心抚养的风险。

“无论哪一方对婚姻解体负有更大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将怨怼转移至孩子身上。司法难以让每个家庭都完整而幸福,但在家事审判中,我们一直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对孩子更有利。”承办法官说。

小编:唐经天

责编:於亚女

监制:林尧增

来源:望潮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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