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农夫与蛇!上海,男子见义勇为后,被救老人竟然不承认自己被男子获救!男子忍无可忍,将老人告上法庭,而法院给老人上了一课!
事情要从去年12月开始说起,当时,一位姓古的老人在地铁站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身体失去平衡,向后踉跄摔倒。
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站在老人身后的柴先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他来不及多想,迅速上前试图扶住老人。
在扶梯的惯性作用下,两人一同往下退了几级台阶,柴先生用左腿紧紧抵住老人,右腿则努力保持平衡,以防自己也摔倒。
由于柴先生的及时救助,古女士得以安然无恙,但柴先生却因承受了巨大的冲击力而摔倒在地。尽管他当天坚持去公司打卡,但随后因疼痛难忍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生检查,柴先生被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并伴有左足、左踝的退行性改变。医生为他制定了治疗方案,包括支具固定、休息两周,并安排了两周后的复查。
在治疗过程中,柴先生不得不请了3周的病假,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还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辅助设备。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想给他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鼓励大家做好事。
但是,按照相关流程,需要获救的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古女士居然拒绝了这一请求。
古女士可能是知道柴先生受伤后自己需要赔偿,所以坚决不承认柴先生是因为救她而受伤,
她还强调,当时她靠自己也能够站稳,是柴先生自己多管闲事!
而且,柴先生当时自行离开,谁能知道他的伤是不是后来伤的呢?
柴先生看到古女士这样说,寒心不已!他本来没想过要古女士赔偿医药费,只是希望拿到“见义勇为”的证书,因为这份荣誉对他来说是值得骄傲的事情。
既然古女士没有良心,拿自己就要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
于是,柴先生起诉了古女士。法院对这起案件很重视,因为判不好的话又会是“道德的一次大滑坡”,于是他们去地铁站调取了监控视频。
经过反复观看,法院确认了柴先生救助摔倒老人这一事实,且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也能够佐证柴先生受伤以后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柴先生所主张的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经过属实,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存在,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那么,见义勇为为什么可以要求被救者赔偿呢?
对于见义勇为,不仅道义上强调“滴水之恩,因当涌泉相报”,而法律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行为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柴先生如果没提出要补偿,古女士可以不用赔偿,但如果他提出要补偿,古女士就要给!
最后,法官教育老人,她的行为降低了社会信任度,导致旁人对见义勇为失去信心!
被人救,不但要积极配合人家确认,还要主动赔偿补偿人家各种费用,这才是一个合格的“人”。
而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既然赔偿了。那么见义勇为的证书是否应该收回。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的崇高的人道主义行为。无法用利益衡量。既然打官司了。那么获得利益补偿了。那么所谓的见义勇为就不成立的!
也有网友说,见义勇为事实存在,有什么理由要收回证书呢?更何况见义勇为证书是对其精神和人品的确认,不是经济奖励。其受伤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受益者一定的补偿,是经济层面的事,两者互不抵消或矛盾。
还有网友说,狗被救了还知道给人摇摇尾巴呢。被救老人究竟是怎么想的?不理解,人心难测。
老人的心里就是怕自己确认了就要承担赔偿义务,属于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道德高尚者只需晓以大义,而品质低劣者只能动之以利害。
其实她签字确认,有其颁发见义勇为奖的部门来给与奖励,奖励包含证书和奖金。压根都不需要老太婆给钱!
为这位法官点赞,他让文明进步了一大段!希望社会多一些这样的法官,以事实情理为依据,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