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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屋外冒浓烟,6辆消防车扑救,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发生了什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一住户家中起火,带来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和心理恐慌,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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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是:董某在未取得相关电焊作业资质、未清理周边可燃物等必要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电焊操作,电焊产生的火花不慎引燃了周边可燃物。目前,当事人董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杜绝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

电气焊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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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应急 应急普法

编辑:语卿 | 责编:王军贤

审核 | 徐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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