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新林规〔2023〕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肖琳清

联系电话:0991-581379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附件:
规1附件1

规1附件2

规1附件3

来源:新疆林草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