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兑现胜诉权益,高港法院运用“公开庭审+法治讲座”的方式,打造沉浸式普法课堂,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展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与决心,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10月29日,高港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为更好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高港法院以这次公开庭审为契机,组织了部分来法院执行谈话的被执行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基本案情:程某某在相关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仍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高港法院向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告知其应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程某某仍不履行。
在多次现场走访调查后,执行干警发现程某某将自己搭建的三间彩钢瓦房对外出租,存在租金收入,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程某某共收取租金三万余元。为逃避执行,程某某通过收取现金、利用其子微信收款等方式绕过冻结查封,隐匿租金收入,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11月,高港法院责令程某某将租金收入上交法院,程某某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致使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债权未执行到位,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已涉嫌拒执犯罪。
在多次约谈未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立即对其发出《涉拒执犯罪预告书》,郑重告知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但程某某仍不履行。高港法院将程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程某某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高港法院以办理的拒执犯罪案件公开庭审为契机,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化普法教育成果,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在这次公开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庭审结束后,旁听的被执行人纷纷表示,通过近距离观摩法院审判程序,见证了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感受到了“拒执”的严厉后果,增进了对于司法的敬畏之心。
下一步,高港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凝聚惩戒失信、拒执的强大合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把群众“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