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无罪辩护之逃税行为已过刑事追诉时效
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是存在逃税行为就一定会被行政处罚。逃税行为经过一段时间没有被发现的,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同样地,即使逃税行为涉嫌犯罪,但经过规定的期限之后仍没有被发现了,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逃税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逃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分别为经过五年、经过十年。
以下是因逃税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逃税罪案例,仅供参考。
1.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1.1.案例一:莫某某逃税案
1.2.办案机关:清远市某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法定刑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2.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超过五年,且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程某某有逃避侦查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
2.1.案例二:程某某逃税案
2.2.办案机关:达州市某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于2006年12月,某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超过五年,且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程某某有逃避侦查行为。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3.在追诉期立案侦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而后又再次立案,期间,行为人不存在逃避侦查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认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3.1.案例三:A公司逃税案
3.2.办案机关:宜宾市某人民检察院
3.3.本院认为,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66089.21元,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76.46%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期间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情形。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侦查,又于2011年12月29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本案,刘某某于2012年1月5日签收撤销案件决定书。于2014年1月2日再次受理并于当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因数额巨大标准尚未明确,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五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4.1.案例四:孙某某逃税案
4.2.办案机关:上饶市某人民检察院
4.3.不起诉理由:目前逃税罪中的数额巨大标准法律上未明确,本案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2011年9月,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经过5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构成逃税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解释》,已明确了逃税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对于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则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则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