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的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同时,因违法发放贷款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连舸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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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显示,从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的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在2017年底至2020年初,他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
刘连舸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同年10月7日被开除党籍。经调查,刘连舸丧失理想信念,违反多项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根据相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连舸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刘连舸,1961年5月出生,曾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19年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2023年2月卸任,后因涉嫌犯罪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