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第2630期 延退专题】

有老师说,他原来在企业工作,2014年10月1日前还缴过3年保险金,后来转岗成为教师,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还有视同缴费指数如何确定?

工龄是一个人工作的时间,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工作一年,龄就是一年。

但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教师是教龄,军人是军龄,这只是为了提高这些职业的地位,享受相应待遇,他们的教龄、军龄当然也是普通意义上的工龄。

所以,一个人的教龄一定是工龄,但一个人的工龄却不一定是教龄。

对于原来在企业,后来成教师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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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以下九种文件:

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

二是《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三是《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

四是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

五是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

六是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七是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

八是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

九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等九种文件,对各种类型“转制”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作了规定。

在山东,鲁人社发〔2015〕46号也对此作出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这也就是说,虽然行业不同,情况不同,但总起来大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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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事业也好,事业转企业,之前缴费年限认可,与以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之前没有缴费年限也认可,与后来没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举个例子,一名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9年缴费,2002年转入事业,2014年开始缴费,2026年退休。则:

1986~1999间的13年算视同缴费年限,1999~2002间的3年为缴费年限,2002~2014年间的12年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2026年12为缴费年限。

这样,该职工工龄40年,视同缴年限是13+12=25(年),缴费年限是3+12=15(年)。

这个意思用一句来说,就是“缴为缴,不缴都视为缴,以实计算。”

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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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确说明,视同缴费年限都是按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来确定,没有对不同类型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区分,这就可以理解成,一名教师,若原来是企业,后来做教师,但只要是视同缴费年限,就都用同一个缴费指数——退休时的职称缴费指数了。

当然,各地政策不一样,具体执行也不一样,存在着地区差异,无论沾光与吃亏,不是我们一个人的事,是某一个区域内的所有人,肯定有其道理,作为我们个人不必纠结与计较——沾光也不会太多,吃亏也不会太大,所以,沾光者心可乐,吃亏者有后福!退休了,手里掂着这些养老金也足够花了!开心快乐,健康长寿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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