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四批)
公布如下: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四川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8年至2021年,当事人在某医院集采项目中,为谋取交易机会及货款结算优先权,对某医院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人员实施商业贿赂共计现金8万元。
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泸州市某文化培训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
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培训费案
当事人于2023年秋期开始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其中,1-9人班级按0.94-28.35元/分钟的价格收费,10-35人班级按0.65-11.11元/分钟的价格收费,均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当事人共收取培训费250.88万元,其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金额162.55万元。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承担合江县三个项目的压力管道改造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当事人向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了监督检验,但因材料不齐,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因工程急需投入使用,当事人将上述三个工程予以交付使用,交付过程中未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当事人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古蔺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自2024年6月3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古蔺县德耀镇组织挂面生产活动。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用于生产挂面的设备和包装材料,以及面粉、挂面等食品原料和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叙永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某品牌大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大米120袋。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生产40袋某品牌大米对外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5月13日,且未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未履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用包装材料案
当事人于2022年在泸州市纳溪区租用他人厂房和设备,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食品用透明塑料瓶,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在当事人厂房内查获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用透明塑料瓶18536个。
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用包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食品用透明塑料瓶、罚款1.69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泸州市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对外销售泥鳅(淡水鱼)125kg,2023年10月9日至13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牛蛙668.5kg。经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两批次食品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3万元、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材料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7月,当事人委托荆门市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聚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剂)35吨,2022年8月,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产品21吨,其余14吨已自用。经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聚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剂)的盐基度、砷(As)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万元、罚款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古蔺县某中医综合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2月2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复方胃蛋白酶颗粒”和“盐酸班布特罗胶囊”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蔺县某水产店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泸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