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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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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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8时许,网民蒋某海(男,泰兴人)为泄私愤,在一微信群内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泰兴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蒋某海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蒋某海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持理性思考,提升鉴别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谣言线索,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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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兴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