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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一首源自六尺巷的“让墙诗”,传颂数百年。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名居民的共同期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离不开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近年来,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家同住一栋楼、前后院、对面屋、楼上楼下,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绊和矛盾,本期“以案释法 防控命案”,小编为大家总结2起因为邻里纠纷引发命案的真实案例,希望大家谨记:发生邻里矛盾纠纷,要温和有礼的沟通、合理范围谦让,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面对只图自家方便、罔顾邻居利益,尤其是那些恶意为之的,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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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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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7岁)与被害人孙某某(男,54岁)是对门邻居。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出狱后,生活贫困,经常酗酒闹事,打扰邻居正常生活。案发前3个月,孙某某曾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对刘某某进行了恐吓。案发当日,孙某某醉酒后到对门邻居刘某某家门口敲打栏杆制造噪音,并出言辱骂刘某某。刘某某恼怒之下,拿起自家门里的棒球棍击打了孙某某的头部,导致孙某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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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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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男,62岁)与被害人王某(女,48岁)为邻居关系。一年前,王某在自家院前和胡同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付某某认为王某是针对自己安装摄像头,便怀恨在心;案发前,王某在自家门前倒过几次生活脏水,付某某认为王某泼倒脏水影响到其家周围环境卫生,便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邻里矛盾再次升级,诸多邻里小事的发生,导致付某某一直无法释怀,伺机报复。案发当日,付某某骑三轮车尾随王某到其家玉米地,趁王某给玉米打农药时,从身后用镐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随后又用镐头击打王某头部和身体多次,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第二日,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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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一方面,被害人孙某某(男,54岁)因生活困难,酗酒成瘾,多次制造噪音,引发对门邻居刘某某不满,案发前,二人曾发生争执,已经埋下隐患,一直没有化解。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面对孙某某的持刀恐吓,没有选择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是在内心积怨加深。孙某某再次醉酒,并对其进行辱骂时,刘某某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依旧没有选择报警来解决问题,而是直接冲出家门持木棒击打孙某某头部,导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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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中,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文盲,不识字且不会使用手机,靠务农谋生,同时其本人患有心梗、大脑炎、癫痫等疾病,情绪暴躁、遇事激动,曾于2010年和2023年两次因琐事与其他村民发生厮打被派出所处理。一方面,王某应该尽量避免与付某某发生正面冲突。另一方面,在二人发生矛盾后,王某应及时向村书记、驻村民(辅)警、网格员反映情况,申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二人矛盾进行调解,同时由司法部门对付某某进行训诫处理和及时管控,即可有效避免本案的发生。

危害后果

个人危害。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生命只有一 次。对于被害人而言,没有生命,就失去了一切。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杀人后往往精神恍惚、无法入睡,无法原谅自己,后悔自己的所做所为,惶惶而不可终日。同时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失去自由,甚至处以极刑结束生命,人生毁于一旦。

家庭危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家人、亲戚终日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家人、亲戚担惊受怕,被人指责,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子女升学、就业和工作。

社会危害。一起命案不但对个人、家庭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让事发地群众触目惊心,惋惜伤痛,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其次,对社会良好的治安秩序造成危害;最后,给城市良好形象造成影响。

警示启示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越来越多因“私自改动承重墙、擅自封包供暖、遮光、漏水、噪音、杂物堆放等原因”引发邻里纠纷,其实很多邻里之间的纠纷,都是可化解和解决的,邻居之间各有各理,不妨互相体谅,而不是互不相让,各退一步,就是向前一步。

对于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邻里双方还可以积极向村(社区)、乡镇(街道)等部门反映,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可以向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依规解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遇到情况特殊的邻居,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备案,总之,千万不要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留下终生悔恨。

最后,送给大家一段顺口溜,希望大家牢记在心。“两家相距墙连墙,朝夕相处感情长。莫为小事起纠纷,成为仇人不来往。远水难救近处火,黄河长江隔路长。邻里和睦好处多,危难之时互帮忙”。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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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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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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