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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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是所有家长的期盼。当意外发生,孩子致舍友从宿舍上铺摔落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合山法院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厘清了责任,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小明与小强系某中学初一学生,二人为上下铺舍友。学校改造宿舍过程中床铺摆放不当,导致小明住宿的上铺床沿外侧没有护栏和爬梯,平日小明只能借助邻床的爬梯到自己的铺位休息。

2023年9月某日晚宿舍熄灯后,小明已躺下休息,小强称有东西落在小明床铺上,便拉扯小明的脚借力欲爬到小明所在的上铺,过程中小明因承受不住力度而向外偏移,加上没有护栏防护,以致小明从上铺跌落手部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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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明一家遂一纸诉状将小强一家及学校诉至法院。

各方争议

小强一家

小强在校期间由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对小强造成小明的损失,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明自身同意小强的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

校方认可床铺摆放不当,但小强的行为是小明受伤的直接原因,应由小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经过

本案中,小强作为舍友知晓小明的床铺无护栏,对拉小明借力爬到上铺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其拉扯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另一方面,学校宿舍的床铺摆放不当,导致小强无法使用爬梯而拉住小明借力,小明在跌落过程中也没有护栏防护进而造成损伤,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学校应当对小明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向原被告充分释法说理,说明监护人职责与学校管理职责的区别及二者承担责任的依据,最终小强父母同意承担主要责任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学校承担部分责任,三方达成和解并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教育孩子勇于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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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长时间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学习,受到教育机构的管理,但不意味者监护责任从家长转移到学校,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家长应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引导子女保护自身的同时不从事危险行为,学校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孩子撑起“防护伞”,共同守护校园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民事审判庭

编校: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樊丽英

终审:韦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