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平凡的工作日早晨,华显公司的员工老潘却遭遇了令人震惊的暴力袭击,不幸身亡。这起事件不仅给老潘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让他的同事们深感悲痛和不安。然而,在这个悲伤的时刻,另一个问题也随之浮现——老潘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成为了家属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案情回顾】
老潘生前系华显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已由华显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11日,老潘被华显公司的离职员工钟x辉杀害。根据市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起诉书》查明:2018年8月12日22时许,钟x辉因工作原因对老潘心生不满,于当日自行离职并计划报复杀害老潘。2018年9月11日7时许,钟x辉在华显光电厂三号门外等候老潘,见到老潘后钟x辉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追砍老潘,致老潘后颈部、头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2018年9月27日,死者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潘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职工作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家属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老潘受害发生在2018年9月11日7时30分左右,地点位于华显公司公司的3号门口,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情形。另外,钟x辉系因老潘在2018年8月12日因其工作有过错,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资,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双方矛盾虽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来看,钟x辉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其为泄私愤使用暴力伤害时距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已近一个月,与老潘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潘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老潘此次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XX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老潘于2018年9月11日7时许在华显光电厂3号门外被案外人钟x辉杀害,而老潘遭他人杀害的原因是其与案外人钟x辉是同事兼下属关系时,因其扣除案外人钟x辉的工资而遭报复受害,且这一事实已被本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被上诉人根据由派出所针对案外人钟x辉制作的讯问笔录、老潘考勤明细、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老潘受到涉案暴力伤害发生在其上班之前,且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认定老潘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老潘遭受他人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老潘遇害的时间是早上7时30分左右,地点在华显公司的3号门口。虽然地点在公司附近,但时间上尚未正式进入工作时间,因此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
因果关系:
老潘遭到钟x辉杀害的原因是其在一个月前因工作原因扣除了钟x辉的工资,这一行为虽然与工作有关,但距离老潘被害的时间已经相当长,很难被视为直接关联因素。此外,钟x辉的供述表明,其计划杀害老潘的行为并非出于工作上的矛盾,而是因为个人恩怨。
【结果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老潘遇害的时间和地点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且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老潘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
【行动建议】
加强安全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在员工离职时,应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避免因工作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企业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注员工心理健康:
企业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个人恩怨引发的悲剧。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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