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原所长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判决书。张某因处警过程中未正确履职致一名辅警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担任瓦屋派出所所长时,曾负责侦办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村民刘某章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潮一案。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刘某章取保候审,刘某章缴纳保证金2000元。后对刘某章解除取保候审,但并未退缴保证金。

2023年3月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章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章于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张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果。

同日22时23分,刘某章酒后拨打瓦屋派出所报警电话,声称未退保证金要烧毁自己位于瓦屋乡克兰寨村的住房。

当时,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员为张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参加追逃任务,向张某报备后回家收拾行李,张某未按规定到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辅警唐某贵接警后于22时35分向张某电话汇报。

张某获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赶赴现场处警,也未向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上报警情,仅安排辅警唐某贵、刘某涛前往现场,同时电话联系刘某章进行劝说和安抚。

当天23时许,唐某贵、刘某涛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自己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

期间,刘某章持刀拦停驾车路过的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辅警向某清,向某清为夺走刘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伤,随即弃车逃离,并电话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队驻六龙山乡、瓦屋乡片区辅警吴某朝。

向某清和吴某朝会合后,前往刘某章家中对其进行劝说。当天23时39分,吴某朝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处警。

张某获悉该情况后电话安排唐某贵、刘某涛赶赴现场增援,并从碧江区河西街道家中出发赶往现场。

次日0时许,刘某章不听劝阻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唐某贵等人,吴某朝紧随其后进行劝阻,在瓦屋乡克兰寨广场被刘某章持刀刺伤。0时17分,吴某朝再次报警。张某接到报警电话后,电话询问了刘某涛等人现场情况,后驾车赶到瓦屋乡与增援警力在克兰寨广场河边将刘某章抓获。

同日,吴某朝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证人方式通知张某到市检察院接受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检察机关于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张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委托并经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庭审中,张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但辩解当时确实无人可用,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清楚。

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处警过程中过于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正确履职,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辩护人提出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从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职责那天起,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就是其神圣使命。但张某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时间,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疏忽大意,导致最后发生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2024年5月24日,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律师解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璐律师告诉“法度law”,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类犯罪,主要考察的内容是行为本身、行为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后再考察其行为的主观心态。

从本案的行为和后果来看,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和一人死亡的后果,最失职的行为应在于“23时许唐某贵二人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唐某贵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但此失职行为与辅警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赶赴现场和上报警情就能避免这次悲剧的发生?这是一审判决没有论证的,也是判决值得推敲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