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光平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一起警察趋利性执法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荒诞案情曝光:警察跨省“谋利抓人”
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私利,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驾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2023年6月11日,二人依事先查询信息,以配合调查之名,将江苏吴江的企业家沈某从家中带走,途中杨某某暗示可帮忙“摆平”案件,索要钱财。沈某趁其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一经公开,公众对公安依法办案与趋利性执法乱象展开激烈讨论:涉案警察罪名认定是否恰当?为何敢私自跨省抓捕企业家?“远洋捕捞”式执法为何屡禁不止?
法律界质疑:滥用职权罪名存疑
第一财经采访获悉,法律界对该案罪名认定有不同看法。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才亮指出,依据已公开案情,“滥用职权罪”认定值得商榷。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操作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可此案中二人系私自行动,无单位指派批准,没有执行传唤、拘传权力,不符“行使职权”前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认同此观点,认为若系私自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从现有案情看,以“绑架罪”判处更合适,因其行为有勒索财物、非法控制他人特征,契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远洋捕捞”频发症结与治理之策
“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近年愈演愈烈,背后是罚没款返还制度“作祟”,部分办案机关可从罚没收入留成获“奖励”,刺激违规执法。同时,司法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虽过往司法改革有举措,但未彻底落实。
为整治乱象,法律界人士建议:一是将罚没收入收归中央财政,统一开支或按需返还,斩断利益链条;二是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契机,完善公民财产权保护机制,侧重规范涉财物程序;三是持续推进司法去地方化,严格执行既有规范,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笼子”,遏制趋利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尽管本案罪名有争议,但浙江省检察院主动公开案例的警示作用获肯定,彰显地方检察机关对“远洋捕捞”问题重视,后续公开更多细节呼声渐高,各界期待执法规范化再迈坚实步伐。
注: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