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地林木转让及抵押登记的咨询
文/务林人
问: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林场规【202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2020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资产融资抵押担保管理的通知(桂林办场字【2020】28号)中提及:“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资产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据了解,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办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或政策出台前,各地不宜将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资产划入林业投资公司或城投公司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我局一律不受理相关报批申请”。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及通知的规定,请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现如需转让及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需履行什么批准手续?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办是否已经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如存在国有林地在2020年7月之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理了国有林地林木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广西林业局回复(20241122):
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林场规〔202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据此,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资产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融资。
二、《》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未针对国有林地抵押融资等方面出台相关专门的管理办法,在相关管理办法或政策出台前,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资产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我局不受理相关报批申请。
三、《》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鉴于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办法,建议国有林场保留国有林地的相关权益。
四、机构改革后,林权作为不动产,相关确权登记职能划转至自然资源部门,如存在国有林地在2020年7月之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理了国有林地林木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具体参考当时相关审批文件材料,建议以自然资源部门的答复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