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是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你是否在黑夜中默默承受
因恐惧而沉默?
是否因缺乏力量,面对暴力束手无策?
别怕,检察机关是你坚实的依靠!
家庭
本应是温暖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
然而
有的受害者或因惧怕起诉,或因缺乏能力
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别怕!
让我们携手,用行动消除家庭暴力
让爱回归家庭
让和谐成为生活的旋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来源:石狮市检察院
责编:贺华锋 李琪
校对:郑恬恬
审核:黄文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