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陈律师文章的读者朋友都知道,陈律师本人经常会关注一些有冤假错案嫌疑的案件,前两年辽宁就发生了一个案子,陈律师的一个律师同行在这个案子里被一审法院判了十来年。案子非常复杂,涉及律师犯罪、虚假诉讼、法官受贿,而且案情之外还发生了一件让大半个法律界都惊掉下巴的事情,这位律师同行的检察官妻子居然亲自上阵在网络上当众替夫鸣冤,更反常的是平常富有正义感的网友们这次却无一个人买账,还纷纷嘲讽?仔细一看评论才知道原来这件事情还有天道轮回,因果报应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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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丈夫身陷囹圄,女检察官替夫喊冤字字泣血

“我做了二十五年检察官,曾经法律就是我的天。我曾经无数次告诉我自己,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可如今面对这个案件,我的天塌了。”2022年12月,在律师丈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后,女检察官田莹以“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身份向微博和公众号公开了丈夫的案件,并发文《全国优秀公诉人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据田莹所述,她的丈夫顾春义是一名律师,之所以入狱是因为10年前代理案件时得罪过当地高层,结果10年后被打击报复,打成了黑社会。

田检察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直接指出了种种丈夫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法院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僵化运用法律导致丈夫被判的太重。不仅如此,这位曾经的全国优秀公诉人又公开控诉了司法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质疑公检法以家属相要挟,逼取口供,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且还限制了律师阅卷。

检察官网络求援,妻子替夫申冤,这在法律界也是奇事一件,文章发出后不出意料,田检察官火了,但既不是因为她优秀公诉人的身份也不是因为丈夫的冤案,而是自己两年前办的一个案子重新被网友翻了出来,而这个案子就是著名的“枪形钥匙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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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友重翻旧账,“4厘米枪形钥匙扣”怎么就成了枪?

田检察官文章发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陈律师看到有网友在文章后评论“不知如今已是鞍山市检某部主任的田莹检察官,再看到当年办理的枪形钥匙扣案作何感想?天道好轮回,当别人需要你维护公平正义的时候,自己曾经又做了些什么?!”

“枪形钥匙扣”案件在审判当年争议相当大,当事人李安龙在网络上从国外购买了一个枪形钥匙扣,约4厘米长,李安龙从这个精巧的玩意里嗅到了商机,从2013年开始就委托他人对这个挂件进行了仿制生产售卖。结果2018年李安龙在福建家中被辽宁鞍山警方抓捕,罪名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大家看图就知道,这其实就是个钥匙扣,还没有半个手掌大,虽然这种钥匙扣具备发射的子弹的功能,但其杀伤力极低,除非抵近眼睛使用,否则根本无法对人造成伤害,这个小小的钥匙扣能对公共安全产生什么危害呢?就好像日常生活中的弹弓、小石子等物品虽能致人眼伤,但不能据此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一样。

但当年的田莹作为公诉人之一,却强硬地认定李安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即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发射弹丸且机械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物品。枪口比动能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争议,自从这个认定标准出现以来,我们国家涉枪的案子一下子多了好几倍,因为这个标准确实脱离了实际。但然而田检作为公诉人却不考虑实际,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让陈律师印象深刻的话“如果认定是枪,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枪决,用这个钥匙扣枪执行。如果打不死,请放被告人回家。”但是最后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进一审宣判被诉的十五人里李安龙等3人还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

李安龙的辩护律师看到田莹的喊冤后发了个微博,说得很好“就像今天田检的喊冤一样,当年钥匙扣枪案的家属也是多次从全国各地赶到人地生疏、天寒地冻的鞍山,声嘶力竭地喊冤。我不知道,彼时的田检是否接待过那些比她还年轻的可怜的女人们。她大概绝不会想到,两年不到,她会像这些家属一样,在同一个法院门口,举牌、心碎、流泪......”

3.手持国之重器,更要设身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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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酵之后,田检发微博回应了这个事情,反思了自己当年的工作。田检是故意制造这个冤案吗?那肯定不是,她只是太不把手里的权力当回事了,没想过自己每天的工作涉及到多少信仰法律的普通人、普通家庭的一生。她机械地运用法律,刻板地解读法条实际上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把公诉当作普通的、重复性的劳动。失去了职业信仰的人遇到事了又怎么能拿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名头来为自己背书呢?当自己的丈夫也被如此对待了,板子打到自己身上了才知道疼。

陈律师也是从检察岗出来的,我们国家法检队伍里田检这种工作心态的不在少数,咱们很多公职人员都是从象牙塔里出来就进了法检队伍,不知人间烟火,不懂民间疾苦,看得懂法条,却理不清法理和情理。做案子的时候就按图索骥,法条文字意思是什么就怎么理解,书里怎么说就这么做,遇到案子需要解释法条的时候就陷入了畏缩,多做多错、少做少错,就怕承担责任。但是连守护社会公义地面对法官、检察官面对不公道的情况都不敢去为普通老百姓争取一把,那让老百姓对司法的信赖从何而来?都不用你振臂一呼只是在公诉、判案的时候更有温度一点,手里掌握权力的时候想想自己的责任,想想如果是你自己是你的家人面对这么冰冷机械的执法,你是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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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面对“法条型”公职人员,律师怎么办?

不止买钥匙扣被当成卖枪处理,天津老太太摆射击气球摊被判3年半、河南农民逮癞蛤蟆被判刑这些奇葩案件屡见不鲜,很多公职人员解读出来的法律和普通人的认知是大不一样的,颠覆老百姓的三观。面对这些只认法律字面意思的“法条型”公职人员,陈律师想给年轻律师几个意见:

1.一定要把握好庭前沟通和庭后沟通的机会。在案件开庭前,主动与检察官、法官就案件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证据情况以及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等进行友好、专业的沟通。这时候交流的氛围比法庭上会好很多,律师可以详细阐释自己对于案件的理解,指出法律适用不应局限于表面条文,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背景、立法目的等因素综合考量,争取让检察官、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形成更全面的认识,避免机械地依据常规思路来对待。

在庭审结束后,对就庭审中涉及的一些容易出现机械执法的关键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再次强调案件的特殊性、法律适用应有的灵活性等内容,用书面形式强化对自己观点的表达,为法官作出更恰当的裁判提供参考。

2.为了当事人要多做准备工作。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证据清单并附说明等给法官,提前将自己对于案件不应该机械执法的观点及依据呈现出来,预约时间与法官当面沟通,争取让法官在庭审前对相关问题有所思考。

第三,主动提供有力依据和参考案例。除了找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外,还要挖掘该条文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全面展示法律规定背后的丰富内涵,用以证明案件不应简单机械地按照最基础的字面条文来处理。

更重要的是要提供相似案例,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非常重视参考类案,律师要自己查找全国范围内与本案在事实情节、法律争议焦点等方面相似的已生效裁判案例,尤其是上级法院作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将这些案例整理成详细的案例检索报告,注明案例的出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等关键信息,向检察官、法官展示其他司法机关在类似情况下的合理处理方式,借此说明本案也应遵循同样符合实质正义的裁判思路,避免机械执法带来不合理的结果,更合理地去审视本案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机械执法、不认真办案的情况很常见,田检察官喊冤这件事想来也为我们的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明白了自己有一天也会面临强弱转换的境地,如果自己在工作上做了对不起普通百姓的亏心事,哪天自己受了不公平对待都没办法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喊冤。而律师面对这种机械执法的情况也一定不能随便就摆烂了,要对得起客户的委托,多做点沟通工作、多做点文字工作,争取解释的空间,避免让自己的委托人平白无故就遭了牢狱之灾。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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