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暴绝不是“家务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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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同居的情侣间的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侵害,如殴打、拳击、扇耳光、冻饿等暴力行为,威胁、恐吓、限制自由、恶意贬低等精神压迫,强迫劳动、罚跪、有病不给治疗等体罚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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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1、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向公安机关报案
(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反家暴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以及恋爱、交友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遭受追求者、前男友或前夫纠缠、骚扰、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即明确被申请人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
(2)有具体的请求,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隐私、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工作场所、特定范围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的材料
(1)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保护范围、送达机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等。
(3)证明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或以及恋爱、交友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遭受追求者、前男友或前夫纠缠、骚扰、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的证据
如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报警回执、记录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记录、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等
3、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供稿丨廖铃榕
编辑丨黄山硕
一审丨胡边
二审丨周婷
三审丨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