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南湘潭县易俗河镇丫丫动感溜冰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鉴于该场所自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充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主动停止营业并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湘消发 〔2023〕35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对处罚依据为《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少于处罚幅度下限的十分之一”。根据该案事实和情节,对该溜冰场责令停产停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整改消除,不予执行)并罚款人民币3000整的行政处罚。(欧阳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