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经营项目与专项债、国债等资金如何结合?
答:专项债、国债由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一般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的建设。而在新机制下的特许经营项目属于市场化运作项目,新建项目通常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主要依靠经营收入覆盖建设及运营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政府除在项目建设期可给予政府投资支持,以及规定的补贴运营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因此,特许经营项目与专项债、国债资金结合主要在新建项目的建设阶段。
参照“PPP+专项债”的模式,特许经营项目与专项债、国债资金结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专项债用作政府出资代表的资本金;一种是将项目分为A+B两个部分,A部分采用政府投资模式,使用专项债、国债资金,B 部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2.非特许经营项目能否约定保底水量?如果不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如委托运营等轻资产方式,是否不受新机制约束,设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
答:委托运营等轻资产方式不属于特许经营规定的实施模式,理论上不受新机制的约束。新机制明确不允许设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的根本原因在于设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可能固化政府未来的支出责任,增加地方隐性债务。
污水处理费大多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受财政部门监督。在各地严控隐性债务的背景下,即使采用委托运营等轻资产方式,设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同样存在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从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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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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